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装修公司为装修不当埋单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浦法

  ■维权原因:新装修的房子卫生间溢水,造成地板变形等损失。
  ■维权经过:协商不成,房主将装饰设计室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合理损失。
  ■维权结果: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由装饰设计室赔偿房主3万多元。
    
  装修:溢水引出大麻烦
  两年前,浦江的罗某准备给自家的两间三层楼房好好地装修一下,于是找到了杨某开的装饰设计室。2004年9月和12月,罗某和杨某分别签订了《设计协议书》和《工程合同书》,罗某按约将工程款63000元付给杨某。
  接着,杨某对罗某的房屋进行设计和装修。去年6月,双方签订了工地验收清算单。
  罗某本以为可以舒舒服服住新房子了,可之后的那次溢水事件让他烦心不已。
  去年7月2日,罗某的房屋二楼卫生间溢水。这本不是什么大事,但因为卫生间地面的标高明显高于房间地面标高,而且装修后也没有设置任何挡水或者放水的措施,地漏位置又太偏,结果导致大量的水涌向房间地面,房屋的木地板等多处遭到损坏。
  罗某认为,他为此损失了好几万元,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经济损失。杨某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罗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到浦江县人民法院。

  一审:设计室赔偿80%
  开庭后,罗某申请对其房屋进行质量和价格鉴定。
  经鉴定,罗某楼房内木地板的变形、吊顶墙面的损失和电路的损坏,是杨某所在装饰设计室对罗某楼房卫生间的装饰不当所致,罗某的损失为39406元。
  而杨某认为,罗某的这些损失,其实是由于他自购的抽水马桶存在问题,应当由他自己负责。
  法院查明,二楼卫生间的抽水马桶是罗某自购的物品,由杨某的装饰设计室负责安装的。
  浦江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关于设计、装修房屋的有关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罗某楼房内木地板的变形等损失是杨某所在装饰设计室对罗某楼房卫生间的设计、装修不当所致,杨某应对罗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的发生,罗某应负一定的责任。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1条的规定,判决杨某赔偿罗某31524.8元,即其损失的80%。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等,也由被告杨某承担了80%。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杨某提出,罗某的损失不是装饰不当所致,而是由于罗某自购的抽水马桶出问题漏水造成;装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杨某也已经向罗某交付了钥匙,所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由罗某自己承担。杨某还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和一审中的举证期限有异议。
  罗某辩称,是装修不当才导致了自己的损失,而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当时还没有验收,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且举证程序正确。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设计、装修协议后,都应按约履行,杨某应当提供合理的设计,并保证装修得当。在鉴定资格和举证程序方面,法院支持了罗某的答辩。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维权支招:
  装修户与装饰公司的这起纠纷通过法院解决了,若装修引发的问题涉及到相邻关系纠纷,可以先和邻居协商,也可以请居民委员会协助调解。如果双方对赔偿没有异议,就可以在居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得到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把居民委员会调解不成形成的书面材料作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承担相应赔偿。赔偿一般主要是直接损失,如房屋被淹造成的墙面、地板等损失修复所需要的费用等。